这些信号转换站,即社会中的各类个体和群体,在种种社会文化因素影响下可能放大也可能弱化其接收到的风险信号。
需要指出的是,存在并不一定合理,存在也不一定不合理。因而,符合授权型行政规范的合规致害,不能以合乎授权规范而免责。
其装卸作业活动全过程符合国家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标准。其中Richard B. Stewart教授作为支持者还特别针对Robert L. Rabin观点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回应。根据风险理论,风险领域内的侵权责任认定并不涉及对加害人过错的非难,而是涉及对加害方和受害方都无过错的风险损失以公平合理地方式予以分配的问题。对此类观点批评,可参见:彼得.凯恩:《阿蒂亚论事故、赔偿及法律》,王仰光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第38页:所有试图将整个过失侵权法转变为字母方程式的做法都应该被摒弃,因为我们处理的并不是可以精确量化的数值。——事实上,在X案中,超标排污的被告也曾辩称其已经进行了治理,只是受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彻底解决污染问题。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环境损害是人类工业化进程的副产品和人类文明的伴随物。具体而言,现代社会中的风险规制决定,受到科学技术水平和可用资源的限制,是在全面权衡替代风险、体系化效应、规制行为本身的风险等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所作风险-收益分析的结果。就其使用的个案素材而言,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人民法院案例选》所刊载的典型行政案例,而且还囊括了全国各地法院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行政裁判文书,甚至还引用了报纸及网络上的个案报道。
为了在体制的夹缝之中谋求行政诉讼制度的生长,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推动中国行政审判政策的变迁。[19] 何海波:《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53页。作者虽然注意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并将其归结为禁止判决[21],但并未对此进一步提炼为预防性救济。例如,在论及复议前置[14]时,作者既列举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安全法》、《海关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复议法》、《专利法》、《商标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复议前置的特殊法律、行政法规,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1997]法行字第7号及27号、[2005]行他字第4号及19号、法释[2003]5号等专项答复或批复,借此展现司法实践对复议前置规定的严格限制适用。
不过,如同任何学术创新都可能引发学术争论一样,何著本身也存在些许缺憾,对这些缺憾的揭示虽有要求过分的嫌疑,但对于未来的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和教科书编撰无疑都是有益的。一、行政诉讼法教科书:体例创新与视角转换在当下中国部门法学的学术版图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与渐入佳境的刑事诉讼法学及民事诉讼法学相比,行政诉讼法学无论在研究的广度抑或深度上都难以望其项背。
[7] 何海波:《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15页。行政审判工作关乎行政法治事业的发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晴雨表。因此,地方的行政审判创新实践和相应的规范文本也应当进入研究者的视野。又如,随着有效且无漏洞权利救济保障理念的传播,现代国家已经纷纷尝试建立积极的、面向未来的预防性行政诉讼,从而实现对公民权益全方位的司法救济。
大量数据图的使用不仅增强了何著的论证效果,也使读者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行政案件的数量及处理方式有了较为客观、全面的了解,更为实证方法在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开启了新的思路。可见,作为一本富有个性的行政诉讼法教科书,何著并没有否定传统主流教科书所确立的知识体系,只是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删减。作者分别设一审程序、二审、再审与重审以及强制执行等三章加以论述。叙事视角的转换不仅增强了何著的时代气息,也大大提升了何著的可读性,使读者能够从阅读中把握住时代跳动的脉搏。
行政诉讼案件从当初的几种发展到现在的50余种,几乎遍及行政管理的所有领域。从行政诉讼知识传播的角度来看,何著在学术传承之外,更多的是做了知识上的纠偏工作,从而使读者有可能更为完整、准确地理解中国当下正在运行中的行政诉讼制度。
那么,究竟应当怎样客观摹绘当下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脸谱呢?或者说,行政诉讼法的教科书应当怎样向行政法的研习者进行叙事呢?青年行政法学者何海波教授历时两年撰写的新著《行政诉讼法》在这方面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引用请以正式发表版本为准。
与以往同类教科书钟情于文本应然式解读所不同的是,作者的叙事立场更多采取的是一种观察者的视角。四、余论:在遗憾中继续前行无论从教科书写作还是学术研究进路上看,何著的问世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代表了国内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新进展。何著之所以能够在林林总总的行政诉讼法教科书中脱颖而出,进而成为行政诉讼知识传播的典范之作,其秘诀就在于较好地处理了教科书传统与创新之间的关系。[17] 杨海坤、章志远主编:《行政诉讼法专题研究述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19] 这些极富洞见的新知识的提出,不仅纠正了主流行政诉讼法教科书认识上的偏差,而且也客观地还原了当代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运行的真实状况。进入专题: 何海波 行政诉讼法 。
从这个角度来看,何著对规范文本的引用还具有提升空间。尽管何著的编撰体例有较为明显的变动,但整体上并没有背离行政诉讼的知识传统。
[15] 余凌云:《行政法案例分析和研究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2页。为此,在遗憾中继续前行无疑是包括作者、笔者在内的所有行政法学人肩负的神圣使命。
但同时也应当看到的是,行政诉讼的很多制度创新都经历了一个从自下而上到自上而下的发展过程,即先在局部地区取得成功再向全国推广。综观其内容,这种体例安排绝非简单的章节重组,而是一个逻辑自洽的知识体系。
[21] 何海波:《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35页。何著的问世,有助于更多的读者准确把握社会转型时期行政诉讼法的总体风貌,也能够促使更多的研究者继续关注中国行政审判制度的命运。除了重点论述行政判决之外,作者还分别设置两章专门论述了停止执行、先予执行等临时性救济以及诉讼成本的分配、协调处理、司法建议等判决之外的处理方式。[17] 何著则进一步论述了行政诉讼在事实上所具有的发展法律功能,尽管这一功能既未得到立法的明确规定,也未获得学界的广泛关注。
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浓厚官本位传统的国家,体现民与官形式平等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确实具有异乎寻常的意义,无怪乎学者讴歌《行政诉讼法》的颁行是人治时代的终结,法治时代的开始。[2] 何海波:《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江必新序第1页。
[6] [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作者序。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落后局面也直接影响到行政诉讼法学教科书的编写。
例如,在叙及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或功能时,一般的教科书大多停留在纠纷解决、权益保护及监督行政的争论上。例如,在论及行政不作为[12]时,作者通过6个案例的引用阐释了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当事人具有请求权、当事人提出请求、行政机关不履行等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四个要件。
[16] 胡玉鸿:试论法学教材的编写目的,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2] 作为一名与作者具有相同研究旨趣的学者,笔者认为,该书是二十年来国内不可多得的优秀行政诉讼法教科书,其著述风格、研究进路及观点创新都值得学界关注。[16] 也就是说,好的教科书首先要尊重学界通说,同时又能够有所创新。何著共分行政诉讼制度概论、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司法审查的标准、司法救济的手段以及行政诉讼程序等五编。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制定简易程序审理规则,随后又发布了《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简易程序试点的具体运作提出了若干意见。在论及排除重复起诉的既有程序[13]时,作者则通过案例援引总结了实践中所存在的更多法外情形。
笔者认为,何著的缺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知识点的遗漏。又如,何著将证据问题置于审查标准篇之下仅以三节内容加以论述,给人一种简略之感,但其论述实际上也覆盖了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知识点。
为此,本文拟从如下三个方面对该书进行解读,希冀社会转型时期的行政诉讼法能够获得在微茫中坚守法治、在焦灼中等待正义(作者提记用语)的人们更为密切的关注。有趣的是,作者在自序中同样有一番自我反思,如大量案例的铺陈可能使读者只见案例、不见原理、篇章结构的标新立异可能使读者一时不知说的是哪里等。
本文由朝歌夜弦网发布,不代表朝歌夜弦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wkzp3.onlinekreditetestsiegergerade.org/4h2yk/9437.html